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七章 投票选举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37

第四十四条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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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

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

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

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十五条选举投票的时间为一至五日。

第四十六条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制作票箱, 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选票;

(二) 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三) 召开选民小组会, 宣布有关投票的注意事项;

(四) 推选监票员、计票员;

(五) 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询问处、写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七条投票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 投票后在选民证和选

民登记表上分别加盖选讫印记。

第四十八条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可以在秘密写

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不能写选票的选民,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九条选民应当到投票场所投票。老弱病残不便到场投

票的, 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 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认可,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

人,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条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

票, 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也可以弃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选举工作人员对投票的选民不得做任何诱导和暗示。

第五十一条票箱由主持选举和监票、计票的人员妥为保管。

本选区投票结束后, 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核

对投票人数和票数, 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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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五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本选区应

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者少于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三条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选民

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

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

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 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 候

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

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主持选举的人员将选举结果连同选票报送选举委

员会, 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效, 并在

本选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五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五十六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

告, 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 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颁发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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