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42

第四十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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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

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

写明罢免理由。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并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

申辩意见。受理机关将选民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

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并派有关负责人员到原选区主持选民罢

免表决会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

代表, 以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罢免代表的决议, 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 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予以公告。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 其主

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

辞职, 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

会接受辞职, 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

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 其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由常务委员会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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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

受的, 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因故出缺的代表可以由原选区另行补选。代表候

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

等。补选的方式可以投票, 也可以举手表决, 由选区选民大会确

定。补选的程序从简。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代

表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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