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5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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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定),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要充分体现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 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

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所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 和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统一部署,

分级组织, 分别进行。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农民、牧民和知识

分子代表;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第五条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

区内的, 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 参加本旗、县或

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

区的, 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 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

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 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 特殊需要的, 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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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代表的选举。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 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 按照《中国人

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

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列入各级地方

财政预算, 由国库开支。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 由上级财政给予

适当补贴。

第八条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

举委员会印章等, 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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