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58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

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事项。(

二)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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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事项。

(三)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 可以根据需要

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

作组, 作为派出机构, 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四)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 设组长一人, 副组长若干人,

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负责组织

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

员组成, 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至四人, 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

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 委员

若干人。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

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 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 进行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 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计划;

(三) 划分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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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四)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 印发选

民证; 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 组织提名和协商代表候选人,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

候选人的情况;

(六)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

名单;(

七) 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八) 主持投票选举;

(九)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 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一) 负责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一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换届

选举结束后, 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选

举工作,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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