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
举, 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 并取得批准。
请示的内容包括:
(一) 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三) 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
(四) 下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书记、
副书记人数及产生办法;
(五) 需要报请同意的有关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 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
团组织批准, 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属于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
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 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办理
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