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确认
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
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 周岁的妇女人
口比例进行分配,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
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
需要, 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 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
数的50% 以内, 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 以上。其中,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 左右, 非中共
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 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
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 根据代表条件, 自下而
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 报大会组织处审核。自妇女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 代表资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