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六章 监督与补选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3:33

第三十条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对代表提出质疑的, 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 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

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 日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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