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
划, 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促进农村
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党
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 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 引导农民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搞好村镇规划, 改善村镇面貌, 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
环境; 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改善办学
条件, 普及义务教育; 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 破除封建迷
信, 移风易俗, 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 弘扬正气。了解
群众的思想状况, 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
部矛盾,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