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五章 议事决策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4:15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 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 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

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 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

出方案,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

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

般每月召开1 次, 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 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

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

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

回避情形的, 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

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

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 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

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

的, 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 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 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

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但在党组决

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 确保

党组决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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