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
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若干规定(试行)
(2011 年7 月1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
责, 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 推动农村科学发展, 促进农村社
会和谐,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
规, 制定本规定。
总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
责, 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快推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
性建设, 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 是保证农村基层
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农民权益, 促进农村和谐稳
定的重要基础, 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密
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 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宗旨, 恪尽职守、为民奉献; 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求
真务实、艰苦奋斗; 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知法守法、依法
办事; 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应
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 崇尚科学、移风易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