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 改进和加强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共青团工作, 特依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
政策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团组织是企业里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是青年职工
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是企业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第三条企业团组织的基本任务, 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武装青年职工, 努力把青年职工培养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工人阶级新一代, 使之能够担负起振兴
企业,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 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
第四条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 是以四化为中心全面活跃
团的工作。企业团的工作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
文明建设两方而的要求, 为改革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青年成长
服务, 力求人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企业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直接领导, 向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 接受厂长(经理, 下同) 的指
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