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一章 社区团员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5:18

第六条学习、工作单位建有团组织的团员应在积极参加本单位

团的活动的同时, 主动到居住地街道、居民区团组织登记、备案, 并

积极参加社区团的活动。

第七条学习、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没有学习、工作单位,

并已在社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团员, 应向居住地街道、居民区团组织

报到, 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于暂时无法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手续、本人提出要求履行团员义务的青年, 可以参加除选举以外的团

的活动。

第八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 所在学习、工

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没有学习、工作单位, 并已在社区居住六个月

以上的青年, 提出入团申请并具备团员条件的, 由其所在街道、居民

区团组织履行接受新团员入团手续。

第九条街道、居民区团组织要与在本社区登记、备案的团员所

在单位团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及时反馈团员在居住地的表现情况,

作为有关单位对团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对于有入团愿望的青年, 经社区团组织允许, 可以参加

社区团的一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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