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学习、工作单位建有团组织的团员应在积极参加本单位
团的活动的同时, 主动到居住地街道、居民区团组织登记、备案, 并
积极参加社区团的活动。
第七条学习、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没有学习、工作单位,
并已在社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团员, 应向居住地街道、居民区团组织
报到, 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于暂时无法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手续、本人提出要求履行团员义务的青年, 可以参加除选举以外的团
的活动。
第八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 所在学习、工
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没有学习、工作单位, 并已在社区居住六个月
以上的青年, 提出入团申请并具备团员条件的, 由其所在街道、居民
区团组织履行接受新团员入团手续。
第九条街道、居民区团组织要与在本社区登记、备案的团员所
在单位团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及时反馈团员在居住地的表现情况,
作为有关单位对团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对于有入团愿望的青年, 经社区团组织允许, 可以参加
社区团的一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