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5:22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

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 由上

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

事宜, 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 经常

务委员会决定, 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 由新任

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 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

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 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会员团体认为有

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 可按规定替补,

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因工作需要, 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

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

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 可由常务委员会

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

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 会期由常

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和常务委

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 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 会期由全国

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 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 常务委员

会决定, 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 承办中

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

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 成立界别工作委

员会。

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

的活动。

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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