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
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 由上
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
事宜, 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 经常
务委员会决定, 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 由新任
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 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
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 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会员团体认为有
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 可按规定替补,
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因工作需要, 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
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
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 可由常务委员会
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
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 会期由常
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和常务委
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 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 会期由全国
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 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 常务委员
会决定, 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 承办中
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
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 成立界别工作委
员会。
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
的活动。
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