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
主要由政府拨款, 提供经费保障,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并随财政收入
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
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并依法管理, 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
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
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