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
质, 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 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 政治思想好, 热心为妇
女儿童服务, 有文化, 有本领, 具有开拓精神, 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
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
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乡镇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
合会的意见, 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
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 培养造就高
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 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
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 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
和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