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
质, 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 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
质, 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 具有开拓精神, 为群众所拥护。
第十四条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
生活待遇。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社区妇联主
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配备基层妇女
工作者。
第十五条街道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
合会的意见, 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
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 培养造就高
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 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
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 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
和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