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
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
业单位的基层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
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代表和维
护妇女合法权益, 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 推
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
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
女组织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