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
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贯彻全国
代表大会决议, 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
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
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
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 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
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 政府任命, 任期不超过两届。副
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 主席团通过, 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 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
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
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
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 维护合法权益, 争取社会帮助, 开展适宜活动,
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 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承认本章程, 可申请作为
本会的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