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
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
的指导。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
(地) 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 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
决议, 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决定
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