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指出:“为了适应新时期国家的任务,就必须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12月27日晚,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乘坐专列驶出北京站,向杭州急驰而去。
● 起草新的宪法
共和国故事・立国之本为召开全国人大争取国际支持
1952年10月,一架苏制伊尔-4型客机降落在莫斯科机场。飞机停稳后,刘少奇率领中国共产党中央代表团走出机舱。代表团成员有饶漱石、陈毅、李富春、王稼祥、刘长胜。
在机场,刘少奇一行受到了苏联政府官员的热烈欢迎。在亲切地握手和热烈地拥抱后,刘少奇等人乘车前往宾馆下榻。
此次访苏,刘少奇是以中国共产党中央代表团团长的名义参加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
1952年10月,苏联共产党要召开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邀请中国共产党参加。
于是,中共中央决定,由刘少奇率领中国代表团赴莫斯科,出席苏共十九大。
另外,刘少奇还受毛泽东的委托,将就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向斯大林征求意见。
从国内出发之前,毛泽东要刘少奇就中国共产党准备实行的几项大政策,包括社会主义改造、全民选举、制定宪法、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当面同斯大林交换意见。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向社会主义过渡。
在访苏期间,刘少奇受到了热情地接待。
在列席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在45个应邀出席大会的兄弟党代表团当中,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最引人注目。
刘少奇作为团长,同匈牙利共产党总书记拉科西一起,被安排在主席台来宾席的第一排。
大会开幕后的第3天,刘少奇在大会上致词并宣读中共中央的祝词。
苏联官员很热情,但斯大林一直没有抽出时间与刘少奇会面。
刘少奇知道,他此行的最重要任务还没有完成,国内还在等他的消息。
苏共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斯大林从克里姆林宫打电话向刘少奇表示问候。
斯大林致歉说,最近他忙得不可开交,一时抽不出时间会见中共中央代表团,希望稍等几天。
10月20日,刘少奇写了一封长信给斯大林,然后让随团翻译师哲译成俄文后送交斯大林。
他在信上写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怎样从现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
刘少奇分析了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谈了对中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设想。
信中就中国国内的经济状况、社会主义改造、制定宪法、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以及如何实现社会主义过渡等主要问题的政策、思想作了详细地说明。
刘少奇的信很快引起了斯大林的重视。
10月24日,斯大林邀请刘少奇,前往克里姆林宫会谈。
中方参加的有饶漱石、陈毅、王稼祥,苏方参加的是苏共中央主席团成员马林科夫、布尔加宁、贝利亚。
一见面,斯大林就给刘少奇一个俄罗斯式的拥抱。
他们两个人是老熟人了,所以斯大林对刘少奇特别热情。
坐在高大恢宏的克里姆林宫里,斯大林和刘少奇就像老朋友一样交谈起来。
斯大林已经看过刘少奇的信,所以谈起来比较顺利。
刘少奇对信的内容作了简要补充。
斯大林谈了他的看法,赞同中国共产党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意见。
要商量的内容很多,这次会谈没有谈完,28日又接着会谈了一次。
斯大林在会谈中建议,中国应该尽快进行全民选举和制定宪法。
28日,斯大林还建议说:
为驳斥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使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尽早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斯大林对刘少奇说:
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利用两种方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所以,你们在宪法中可以规定: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第二,承认企业主和富农的财产权;第三,承认外国人在中国的企业的租借权。这些事实在中国都是存在的,并不妨碍你们搞宪法。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
斯大林的建议很有道理。
刘少奇在会谈后立即将这一情况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作了详细的汇报。
中共中央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
1952年底,中共中央决定:尽快制定宪法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是,中共中央按规定程序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解放战争后期,斯大林对中国共产党所取得的成就非常赞赏,非常关心新中国的建设。此次斯大林对中国过渡时期的政策方针提出建议,应当说是第3次对这个问题提建议了。
第一次那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少奇曾秘密访问苏联。在这次访问中,斯大林向刘少奇提出了不可错过建立中央政府的时机的建议。
那是1949年5月,全国大部分国土都获得了解放,新中国开国的筹备工作被提上了日程。
6月,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成立,全面开始了筹建新中国政权的工作。
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最现实、最重大的课题就是如何有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尽管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固定的模式,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应当借鉴。
为了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形成党与党、国与国之间的良好关系,也为了争取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中共中央决定,派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秘密出访苏联,就建立国家机构、管理经济事务等同斯大林和苏共中央交换意见。
1949年6月21日,中共中央代表团从北平启程赴苏联。
当时的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刘少奇和王稼祥几经周转来到莫斯科后,中共中央代表团住进了莫斯科奥斯特洛夫卡亚街8号公寓。
休息几天之后,刘少奇给斯大林连写了两封信,通报有关情况。
为便于围绕主要问题会谈,刘少奇把中国国内的政治军事经济形势、建立中央政府的方案、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性质、外交政策的考虑、加强中苏两党两国关系的设想、毛泽东访苏的时机等主要问题,都一一阐述清楚,还提出了中共中央代表团访苏期间的安排意见。
7月11日晚上,斯大林把刘少奇、高岗、王稼祥接到金碧辉煌的克里姆林宫会议厅,请他们参加苏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22时,会议在斯大林主持下开始。
出席会议的除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还有苏联红军的一些领导人。
斯大林首先说:“这次会议是按照中共中央代表团的愿望召集的,因为代表团的报告中涉及战争和军事部分的问题比较多,所以邀请元帅们列席,也让他们了解一下情况。”
斯大林侃侃而谈,对刘少奇信中表达的中共中央的政策表示赞赏,同时还讲了一些补充意见。他宣布:新中国政府一成立,苏联立即就予以承认。1945年签订的中苏条约是不平等的,因为那时是同国民党打交道,不得不如此,待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来莫斯科,即可解决中苏条约问题。
这次会议是中苏两党第一次正式的高层会谈,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斯大林为了表示对中国同志的热情,决定在孔策沃别墅新建的二楼大厅里再次举行宴会,招待中共中央代表团。
斯大林有感而发地说,“我们中苏国两兄弟之间的友好团结是最重要的,对世界革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斯大林在世,我们两国人民应该是团结的,斯大林不在世时,也应该是团结的……”
经过一个多月的接触会谈、参观访问,中共中央代表团访苏的预定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斯大林又一次把刘少奇请到孔策沃别墅,为他饯行。
吃着吃着,斯大林想起一件事,问道:“你们打算什么时候宣布成立中央政府?”
刘少奇根据出国前中央同志酝酿的意见据实相告:“我们目前正集中力量解决华南各省的问题,成立中央政府要在明年1月,可能是1月1日。”
斯大林想了想说:“解决重大问题时固然要稳妥,要掌握时机,但更重要的是不可错过时机。我想提请你们注意防止敌人可能利用所谓无政府状态进行干涉。这是极毒辣的一招,不能不防。”
这次建议,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共同纲领》提供了非常好的指导和参考。刘少奇非常重视,回到住所后,立即向中共中央、毛泽东作了报告。
第二次建议是在1950年初。
在毛泽东第一次访问苏联时,斯大林就新中国建设问题提了建议,其中,就有建议制定宪法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斯大林的几次建议,对中国共产党制定国内外政策,顺利完成社会主义过渡,最终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刘少奇于1952年10月的这次苏联之行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从现在起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得到了苏共中央和斯大林的赞同和支持。
刘少奇这次访问对于中国共产党制定国内外政策,为顺利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0中央提出召开全国人大建议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在中南海举行第四十三次扩大会议,就中共中央关于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交换意见。
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党中央经过慎重考虑和长期酝酿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暂时代行。当时,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到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从1949年到1952年,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3年的努力,顺利地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任务。
在这3年里,新中国在取得非凡经济成就的同时,政治、经济和军事都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这些成就的取得,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而结束过渡状态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52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即将到期。
就在这个时候,是继续召开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还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的新宪法,已经成为新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首要问题。
经过党内的几次酝酿,中共中央决定,向全国政协常委会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做出这个建议的会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李济深主持。
周恩来首先代表中共中央,向大会说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
他指出:
鉴于这种过渡时期已经过去,我国即将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新时期。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国家的任务,就必须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求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今天,这一条件已经具备。
为此,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职权,于 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在周恩来的报告结束后,参加会议的政协委员们相继发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委员李济深、九三学社成员许德珩、中国民主同盟和中国民主促进会成员马叙伦等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议表示完全赞同。
人们一致认为,中国共产党在3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基础上,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进行的同时,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完全正确的,也是非常适时的,是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成立两个法律起草委员会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专门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
会上,大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周恩来在会上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做了详尽地说明。
他说: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已向全国人民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出建议,并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讨论一致同意。兹特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通过决议: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报告之后,会议进行了细致、严肃而热烈地讨论。
为了顺利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毛泽东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何香凝、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林伯渠、林枫、胡乔木、高岗、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陈云、陈叔通、陈嘉庚、张澜、郭沫若、习仲勋、黄炎培、彭德怀、程潜、董必武、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赛福鼎、薄一波、饶漱石等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周恩来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延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决议责成两个委员会尽快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开始工作,做好全国人大召开的筹备工作。
毛泽东在讨论结束时作了总结,充分说明了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必要性。他说:
为什么现在要开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就是争这个民主。那个时候一向清政府、北洋军阀、蒋介石政府要民主,那个政府就说:我们总是要搞民主的,但就是不给。
现在开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全国人大的选举,今年不办,就要明年办,或者后年办。与其明年办,不如今年办。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
会议最后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还同时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聘请顾问对宪法研究推敲
1953年1月,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工作进行了一段时间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为慎重考虑,决定聘请顾问。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等,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十分复杂。
与一般法律相比,宪法的制定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法律规范要明确,文字表达既要简明扼要,又要有高度的概括性。因此,宪法的起草需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
出于这种考虑,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开始就聘请了法律专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聘请教育家叶圣陶、语言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推敲。
周鲠生,曾用名周览,1889年生于湖南长沙,是我国著名的国际法专家,是新中国国际法学界的权威。
因此,当宪法草案涉及国际法方面的内容时,毛泽东充分尊重这位国际法专家的意见。1954年3月18日,宪法起草小组又拿出了宪法草案讨论修改稿,在第三十六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增加了一款“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毛泽东在这一条旁批语道:“此条应采纳周鲠生意见。”
周鲠生对此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深入地思考,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把这一款改为“决定同各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钱端升,1900年生于江苏无锡,是著名的宪法学家、政治学家,我国现代政治学的奠基人。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前夕,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团体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钱端升被推举为副会长。这个学会即现在的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在毛泽东、周恩来的关心下成立的,由董必武担任会长。
钱端升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为第一部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两位法律专家一起,被宪法起草委员会聘为语文顾问的是教育家叶圣陶和语言学家吕叔湘。
叶圣陶,原名叶绍钧,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文学家、编辑出版家。他1894年10月生于江苏苏州。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他作为委员,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
新中国成立后,他先后担任过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教育部副部长兼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
吕叔湘,我国著名语言学家,1904年出生于江苏丹阳。1951年6月,《人民日报》连载了他与朱德熙合著的《语法修辞讲话》,纠正了当时社会在使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混乱现象。由于内容切合实际,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吕叔湘贯通古今,融会中西,严谨细腻,不断开拓,始终为学术界所推崇,成为语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专家。从1954年起,他还兼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
以上4位专家,都是在各自领域享有盛名的权威,宪法起草委员会请他们做顾问,讨论宪法草案的重要会议都请他们参加,遇到一些拿不准的法律、语言问题,都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作为顾问,4位专家也都充分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为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做出了贡献。
在后来宪法起草委员会逐次开会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当中,这些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草案中有两个地方写到了“武装力量”,即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他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第四十九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中,第十四款是“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但在第四十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权的规定中,用的却是“武装部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部队,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要不要统一起来,把第四十二条中的“统率全国武装部队”改成“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呢?为此,会议进行了讨论。刘伯承、聂荣臻等委员主张改过来。
毛泽东对初稿上原来写的是“武装力量”,后来改成“武装部队”提出疑问。
钱端升说:“武装力量”和“武装部队”两个名词翻译成俄文是一个词。当初之所以把“武装力量”改为“武装部队”,是认为部队可以统率,力量不好统率。我们法律小组的意见,可以考虑改成“武装力量”。
毛泽东接着说:“武装力量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部队,一部分是部队以外的武装力量。如果照原文的写法,好象部队以外的武装力量不归主席统率了。恐怕还是将军们的意见对。”
毛泽东环顾了一下会场,看着叶圣陶和吕叔湘,问他们哪个意见好?
叶圣陶回答说还是改成“武装力量”好。武装力量能不能统率,我们看看第四条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第四条写有“……依靠……社会力量”一句话,即然社会力量可以依靠,为什么武装力量就不可以统率呢?
经过讨论,会议统一了认识。
在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第四十二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是如此。
在6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序言中,第三段的第一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月×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此前的讨论中,大多数委员提出要在年份前加“于”字,但叶圣陶、吕叔湘两位语文顾问坚决不同意,因此在公布的宪法草案中,也就没有加这个字。
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修改。
毛泽东提出,根据大会代表的提议,在宪法草案序言第三段“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加“第一次会议”5个字。下面的年月日也填上,写成“1954年9月×日”,年月日前面还是不加“于”字。
毛泽东幽默风趣地说:因为当初我们的两位语文顾问一致反对加“于”字,提出几次都通不过,我们多数只好服从他们少数。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序言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4位宪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也光荣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
周鲠生、钱端升、叶圣陶作为人民代表出席了大会,与1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对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吕叔湘作为知名学者,出席了195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担任委员。
这些专家、学者在各自不同的领域,为宣传贯彻宪法,为新中国的建设事业继续贡献力量。毛泽东在杭州亲自起草宪法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这次会议决定让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好让毛泽东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期间由刘少奇代替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
随后,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成员胡乔木、田家英等,踏上了南下杭州的列车。
1953年12月27日晚,一趟专列载着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驶出北京站,向南急驰而去。
专列的目的地是风景宜人的杭州。这是建国后毛泽东第一次到杭州。
毛泽东同志率起草小组来杭州后,立即开始工作。
毛泽东住在刘庄1号楼。每天15时,他便带领起草小组驱车绕道西山路,穿过岳王庙,来到北山路84号的办公地点。
在杭州期间,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人员夜以继日地工作,他们常常一干就是一个通宵。
毛泽东的办公室里,常常烟雾缭绕,从外都能看到从窗户里飘出的屡屡青烟。
在杭州期间,毛泽东对身边工作人员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他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主席也要按照他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在北京的刘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写了一封电报,通报了起草宪法的一整套工作计划。
电报的内容是:
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
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1月9日开始,计划如下:
争取在1月31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准备在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4月内再由宪法起草小组审议修正,再提交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4个月,以便9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有何意见望告。
毛泽东
1954年1月10日
刘少奇于翌日复电称:
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
为了起草宪法,毛泽东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
毛泽东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
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
从1月9日开始,2月17日左右草案初稿出来了。这虽然比原计划推迟了半个来月,但是也只用了不到40天的时间。
宪法草案初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即派张一平同志将草案送往北京,并带上了毛泽东给刘少奇等同志的信。
刘少奇同志,并书记处各同志:
现将宪法初稿(5份)派人送上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2月20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7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20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18日动身,2日可到北京。
毛泽东
2月17日晚22时
宪法草案送到北京后,中央相关各小组研究讨论了一个多月。
其间,宪法草案修改稿多次被送到中央政治局进行审议。
根据中央政治局意见,宪法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2月下旬,宪法起草小组提出二读稿。
2月25日,提出三读槁。
2月28日、3月1日两天,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并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负责,以董必武为主,根据中央政治局讨论的意见以及宪法起草小组的意见,将三读稿加以研究修改。
3月8日,提出四读稿。
3月12日、3月13日、3月1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从而基本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
宪法规定了中国过渡时期总任务、总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据当时在毛泽东身边工作的警卫人员王芳回忆:
毛主席在杭州住了两个半月时间。他几乎每天都在北山路84号30号楼办公。
在他办公桌上摆满了各种书籍、资料和文件,其中包括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宪法译本,还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译本。这些,都是当时主席阅读研究的内容,起草新宪法参考的资料。
主席工作起来精力非常集中。他在思考研究问题时,会到忘我的地步。在他办公室的窗口终日冒着缕缕青烟。一天下来,他办公桌上的烟灰缸里堆满了烟蒂。这些烟蒂短到不能再短,因为主席抽烟的习惯是抽到快要烧着指头了,剩下的再用烟嘴继续抽,一直抽到烟熄了才抠到烟缸里去。
还有,主席下班后茶杯总是空的,他喝光了茶水后,连茶叶也掏出来吃了。他说茶叶有营养,倒了可惜。
当时,一个序言,一条条文,他所走过的每一步都折射出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也都记载着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艰辛求索的历程。
1954年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毛泽东领导起草的这部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毛泽东对新宪法字斟句酌
从1954年1月7日到3月中旬,讨论、修改工作在杭州和北京两地分头进行。
杭州方面,在毛泽东主持下,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宪法。
北京城里,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每次都有很多修改。
3月上旬,杭州起草小组又提出了第四稿。
3月12日、13日、15日,北京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基本上完成了对宪法草案的草拟工作。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历次宪法草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在起草过程中的这些文献没能完整地保存下来,现在能找到的只有1954年1月到2月间的3个油印稿和3月间的一个铅印稿。
1月到2月间的3个油印稿,一个是有些条文并附有说明文字的,一个是附有说明的第一次修正稿,再一个就是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铅印稿是3月18日、19日讨论修改的初稿。
除此之外,现在还能查到的有: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记录稿;
6月11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宪法草案时的谈话记录;
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
9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通过修正宪法草案时的讲话。
从上述保存下来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是字斟句酌,改了又改,批语也写了不少。
在宪法草案最初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中,序言部分没有说明文字。
对此,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序言应有说明。”
在稿子第五条的“说明”中有“本条所说的‘资本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
毛泽东在“包括富农在内”旁画了道竖线,批语道:“不甚妥?”
针对这个稿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
毛泽东批语道:“宜单列一条。”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被单列为宪法总纲第十四条,文字改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油印打字的宪法草案第一次修正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危害人民、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坏国家建设事业的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毛泽东在其中的“全体公民”旁画了两道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是公民”字样。
又在其中“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画一插入号,并在上方写有“举行内乱,推翻政府”字样。
这一条附有以下说明:“《共同纲领》该条中,原用有‘严厉处罚’,那是对‘首要分子’说的,而本条现在的规定是指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故不用‘严厉’二字,以使规定较为灵活。”
针对这个修正稿有关国务院一节中没有提及国家主席的交议权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毛泽东在这一节旁批语:“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有决议的性质。”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稿说明中,对有关这一内容的条款提出了两个修改方案:
一个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
另一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个方案旁批语:“较妥。”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的第四十二条中,将有关这一内容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字稿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其任务时,应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不断地注意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在这段文字的上方,毛泽东批语:“此条似应移至总纲。”
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条写入了宪法总纲的第十七条,文字改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修改稿中,序言第二段有一句话:“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很有成效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完成经济恢复等项大规模的斗争”。
毛泽东批语:“‘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这个宪法草案的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其第四款为“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
毛泽东审阅时,删去了这一款中的“和发布”字样,并批语:“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改为“制定法令”。
同样是在这个初稿中,第四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删去了原有的第三款“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毛泽东在删去的这一款旁边批语:“此项恢复,可由副主席去办。”
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中,保留了这一款的内容。毛泽东建议广泛借鉴制宪经验
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发电,要求他们抽时间阅读有关宪法文件,为讨论宪法草案做准备。
这些文件是:
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
1918年苏俄宪法;
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
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
1946年法国宪法。
细致的毛泽东还在文件名称后面标注他们的出处、版本,并作出画龙点睛式的评论。
毛泽东在电文中写到:
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
为了在2月间政治局便于讨论,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抽暇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
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
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
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
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
五、法国1946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毛泽东深知,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根深蒂固,这就决定了“民主宪政”要经历一段艰难而曲折的道路。毛泽东深入研究和比较了国内外各种类型的宪法,为起草中国自己的宪法做准备。
1908年清朝公布《钦定宪法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因而他未给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不满,最终爆发了辛亥革命。
为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施行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可惜的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的袁世凯一上台,就迫不及待地撕毁“临时约法”,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也就是“袁记约法”。
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最后一个大总统曹锟于1923年又炮制了一个骗人的《中华民国宪法》,在民主的幌子下实行军阀独裁。
北洋军阀土崩瓦解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新军借口实现孙中山遗愿,于1931年5月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但是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
当国民党政权在人民的怒潮中面临灭顶之灾时,1949年9月21日,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体现了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共同纲领》。这一文献还不是经过国家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的,因此在他的指导下,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国情的宪法,成为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的历史使命。
为了配合宪法草案的制定,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政法研究》编辑部翻译并发表了《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详细介绍了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情况。
毛泽东对这篇文章非常重视。
为了使党内的同志都能熟悉宪法,都能参与到宪法的全民大讨论中来,1954年7月1日,毛泽东在详细介绍情况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上批示,:
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李维汉、彭真同志:此件值得看一下。
他还叮嘱送文件的秘书田家英也要看一下,然后退给他本人。
在毛泽东的带动下,宪法起草小组的成员在起草宪法草案的过程中,做到了既总结中国人民100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和中国成立5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经验,也吸收了国外有益的经验,是我国的经验与国际经验的有机结合。
这样,我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得非常成功。
对于1954年的宪法,毛泽东评价说:
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同时他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
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参考借鉴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