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四章 选区划分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42

第十八条选区的划分, 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

组织工作; 便于选民了解代表; 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接受选民监督。

第十九条选区的大小, 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条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 农村可以将临近的几个村划分为一个选区; 人口特别多或

者比较分散、偏僻的村和人口特别少的乡、民族乡、镇可以单独划分

为一个选区; 街道居民一般按照居住状况单独划分选区, 也可以将一

个社区或者几个社区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驻在县(市、市辖区)

城的较大企事业单位,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分级归口按系统、

按行业单独划分选区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人数过少、按照系统或者行

业联合划分选区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 也可以与所在地的街道居民联

合划分选区。领导机关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分驻数地的, 应分别参加所

在地的选举; 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一条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农村可

以按照村划分选区, 也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 城镇按照

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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