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
织工作的原则, 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 按选
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 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二条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 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农村、牧区以一个或者
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
及所属单位, 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
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
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 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一个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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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以居民( 嘎查、村民) 委员会、
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换
届选举时, 选区应分别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