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六章 选民登记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54

第二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 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

区的选民, 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 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

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 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 防止被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 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

站, 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 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 在户

口所在地登记;

(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 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登记

(;

三) 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四) 流动人口中的选民, 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 限时到指定

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 过期不登记者, 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 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 恢复政治权利的人,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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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 行使选举权: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 而没有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 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

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 正在受

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在被羁

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对选民名

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意见, 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如果对处理

决定不服, 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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