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3:08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依照选举法的

规定确定:

(一) 省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 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

一名代表;

(二) 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 每二万五千人

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千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

五十名;

(三)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 代表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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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

百二十名;

(四)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

口不足二千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县、乡和民族乡,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

之五。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

名额,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 不

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

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

定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

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

数相同的原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

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

有代表一人。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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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代表名额, 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

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 结合本

省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或外地的机关、团体、学

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本

级所属单位或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分配时, 由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组织协商

后决定。

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依照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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