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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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协会工会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一) 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 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 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
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 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
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 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 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 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
(七) 其他滥用职权,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 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 或者
吃拿卡要;
(二)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 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
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 设立“小金库”, 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行为
(。
六) 其他利用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
中拉票贿选, 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 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
办事、显失公平;
群众
(
;
四) 漠视群众正当诉求, 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故意刁难
(五) 大吃大喝, 公款旅游, 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或者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