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二章 社区团的组织机构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5:18

第十一条街道团(工) 委是社区共青团工作的核心。负责领导

辖区所属单位团组织的工作, 推动居民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建立团组织, 指导、协调驻区单位团组织的工作, 做好组织关系不在

社区的团员和流动团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街道团( 工) 委应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由街道团( 工) 委牵头, 驻区有关单位团(队)

组织参加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协调议事机构, 建立、完善社区青少年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 综合运用社会资源,

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工作。

第十三条居民区团组织是社区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

是街道团(工) 委的下级组织, 负责开展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共青团

工作, 发挥团结、教育、服务青年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四条居民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团员人数在三人

以上的, 应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可建立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 可建立团的基层委员

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支部委员会, 支部内可分若干个

小组。

第十五条居民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团员人数不足三

人的, 应由街道团(工) 委在其中发展团员后, 建立团的组织, 也可

就近与其他居民区、单位联合建立团的组织。

第十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一般

由三至七人组成, 设书记一人, 规模较大的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团

组织的全体委员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全体团员直接选举产生, 并

报街道团(工) 委和同级党组织批准。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

会、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两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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