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5:22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 以及其它

有条件的城市, 均可依据本章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 建立地方青年联

合会。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

五年; 特殊情况下, 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提前终止或

延长任期; 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 每届第一次全体

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

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四、执行本

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

设置和变动, 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地方青年联合会主席会

议决定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

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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