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
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
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章程, 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参加科学
技术协会的活动, 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