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
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况下,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
决定, 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
方面民主协商, 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
术协会的工作, 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
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由主席召集, 也可委托副
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
若干人组成, 人选由主席提名,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
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协
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