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 2月25日,周恩来把《选举法(草案)》修改本报送毛泽东审阅。毛泽东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这个草案,认为选举法的内容好。
●1953年4月,政务院发出进行全国首次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选举委员会,把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本单位的选举,作为选举工作的重点。
●1954年6月,我国第一次基层选举完成,当年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两万多个。全国登记选民总数3亿多人,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多万人。
● 普选人大代表周恩来组织讨论修改《选举法》
1953年 2月11日,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将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批。
1月21日和23日,周恩来两次主持召开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修改,通过了《选举法(草案)》。
25日,周恩来把《选举法(草案)》修改本报送毛泽东审阅,并就选举法的名称等问题向毛泽东请示:“选举法的名称尚有争议未决,有人主张选举法前面应冠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字样,似亦无不可。”
26日,毛泽东对周恩来的信作出批示,同意周恩来的意见,充分肯定了这个草案,认为选举法的内容好。
2月1日,周恩来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讲话稿送毛泽东、刘少奇审阅。
在讲话稿中,周恩来答复了一些人对普选工作提出的疑问,指出:“普选的关键决定于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并不决定于人民的文化程度,更不决定于国家的经济状况。”“人民迫切需要实行普选,好把他们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代表自己去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家的事务和与自己有关的事务,而把他们自己所不满意的和认为无必要的人撤掉。我们没有理由,更无任何权力去反对或推迟实现全国人民迫切需要行使的这种基本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个普遍选举制的基础上,除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制外,基层政权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尚只能采用按级选举的间接选举制”。
经过反复修改后,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
这个“草案”是委员们会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有关实行普选问题的规定,同时,分析研究了建国3年来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况,并吸收苏联选举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定下来的。邓小平对《选举法》进行说明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选举法(草案)》。受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政务院副总理、同时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邓小平,就这个草案作了详尽的说明。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上,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从6个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1、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2、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就要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人民行使政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选举法草案对于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做了专章的规定。
4、选举法草案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章,对于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地保证了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
5、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办好这些基层单位的选举,县市以上的选举工作就较为容易了。
6、为了监督和指导选举法的确切执行,在选举法通过和公布之后,即应迅速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的选举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办公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在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邓小平在说明中还指出:
选举法草案贯穿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
所谓普遍性就是,按选举法草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几种情况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我国的选民,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是很高的。我们的选举将是名副其实的普选。
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选举法草案规定,男女选民在选举上的基础是完全平等的,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草案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名额,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一定的地区和单位。在此思想指导下,对城市和乡村,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代表人数,做了不同比例的规定。
关于选举的方法:受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的限制,此次选举还不可能是完全直接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本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另外,投票方法也不能是完全无记名的。只在县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式的投票。这种选举方法是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当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还要逐渐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他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在邓小平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解释、说明的基础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认真地审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实施《选举法》。人口普查提供了普选依据
1953年4月,政务院发出进行全国首次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
6月30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
人口普查是开展普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在解放以前,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人口数据。本世纪30年代曾有一次不很准确的人口调查。从那时起,4亿这个数字就成为中国人口的代名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9年。
新中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摸清人口状况,了解我国基本国情,成为开展新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人口是国情当中最重要的数据,新中国刚刚成立后,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就考虑到要配合选举,就要有准确的人口数据。要开展新中国的建设,也需要准确的人口数据。为此,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人口调查的决定。
1953年,全国开展了第一次普选,而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准确的人口数据。
普选使第一次人口普查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在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上展开。
这次人口普查结合选民登记同时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民族等。调查采用统一的表格,并且确定了统一的计算标准时间。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人口调查,他不仅标志着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人口普查的开始,更意味着人民群众第一次真正拥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这次人口普查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积极的响应。
为了做好这次人口普查工作,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机构,各省市县区都设立了调查登记站,公民到站登记,必要时由调查员逐户调查。
普查工作进展顺利,两个月后就完成了登记工作。
原国家统计局人口司司长沈益民说:
当开国大典的时候,中国人头脑中的人口数据也就是4�75亿同胞。现代意义的人口普查,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标准时间,以1953年6月30日24时那一刻的时候,我们国家有多少人口。以这个时间作为标准时间,所以非常科学。
由于采用了科学的方法,第一次人口普查取得了比较准确的人口数字。
1953年11月,国家统计局发表了全国第一次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
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4亿人
这个数字刷新了多年来沿用的估算的数字,给大家一个深刻的印像:新中国有6亿人口。
第一次人口普查开启了中国现代意义的人口调查的历史,他对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查清了,这对国际人口学也是一个很大的贡献。首次全国范围的选民登记
1953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选举委员会,把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本单位的选举,做为选举工作的重点。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之后,中央为实施这个法律而展开的具体工作。
在这一指示精神下,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这个法律,相继建立了选举委员会。
为了使全国年满18岁的公民都能依法参加选举,就需要做好登记选民的工作。
而选民的登记,又必须以人口的登记为依据。为此,全国各地首先进行了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在进行人口普查的同时,各地区还进行了选民登记的工作。
根据选举法规定,首先对选民的资格进行必要地核实审查。凡是符合选举法规定,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公民,才允许登记。
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人数为3�24亿人。
这个数字在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中占97�18%,而全国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选举地区人口总数的 1�64%,在选举的地区,18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之中,也仅占 2�82%,其数量微乎其微。
到了全国基层选举工作即将胜利完成之际,1954年4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第二一三次政务会议联席会议,邓小平在会上作了《关于目前全国基层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会议根据邓小平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对于即将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了决定。
我国第一次选民登记工作体现了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所作的解释,证明了新中国制定的《选举法》具有选举权上的最大普遍性。普选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选民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从1953年的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工作逐步展开。
选举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的一个前提,只有经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才能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才开始正式实行。
首先由选民直接选举出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然后在乡、县、省(市)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各级人民政权组织。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侨等方面的选举,产生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至于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民主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名单。
同时规定,选民或代表必须有单独提出候选人的权利,使选民或代表能有更多表达意见的机会。
此外,《选举法》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这是在物质方面保证选举人和候选人能够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重大措施。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1953年初成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
1953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
选举运动开始时,有些群众对于选举不理解。选举委员会认为,由于个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经历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对普选的认识和反映各有不同,这是自然的。不解决这些思想问题,民主选举就会遇到阻碍。因此,工作人员要在普选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紧密结合生产,抓紧生产空隙,由内到外,由干部到群众,采用挨户访问、联户座谈、田间闲谈等形式,利用黑板报、画报、幻灯等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有的地方还组织了街头演唱等文艺宣传,真正做到了让普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至于宣传的内容,在选举运动初期着重宣传“普选的意义”,“什么人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为什么要进行人口调查?”等。当选举运动进行到候选人提名阶段时,着重讲解“为什么要采取联合提名?”,“选什么样的人当代表?”,“为什么候选人要提几个?”在群众正式投票前,着重讲解“选举权力的庄严性”,“要选好人办好事”等,以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民主意识。
由于解放以后,广大人民对新社会、共产党充满了感激之情,在本质上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再加上广泛的宣传工作和细致的组织工作,这次民主选举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响应和支持。
他们将选举日看作节日,在选举当天,家家户户张灯结彩,女老少纷纷穿上节日里才穿的衣服,到投票站庄严隆重地参加选举。
据当时参加普选投票的人们回忆:“到了选举的那一天,我们都早早地就起来了,穿上自己当时认为最漂亮的衣服,大家高高兴兴、有说有笑的,就到了各自的选举站,怀着非常神圣庄严的心情投了一票。”
“我记得在我们投票之前,排队的时候,还有一些年轻的高中生,都不到18岁,不能投票,这些人就在旁边看我们这些大哥哥大姐姐排队,很羡慕我们。后来我们跟他们说,下一次普选的时候,你们就够18岁了,就可以选举了。他们一听可高兴啦!”
“那张小小的选票,我就一直保留着,作为我的宝贝一直锁在小箱子里。”
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毕竟农村文盲还比较多,当时《选举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无记名投票,假如说文盲很多,不能搞无记名投票,可以召开选民大会,来举手选举代表。当时的参加率是很高的,有的老人90来岁,由他的孙子扶着他,拄着拐杖进入会场,场面非常动人。
通过这样的选举选出的代表,就是代表人民的,他们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
广大人民从切身生活体验中懂得,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决策,都关系人民未来的生活。因此,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带头人”这个标准作为自己挑选代表的主要标准。
许多共产党员和著名的工农业劳动模范都以最高的选票当选。许多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忠实为人民服务的基层干部也被人民选为代表。
到1954年6月,我国第一次基层选举完成。据统计,当年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两万多个。全国登记选民总数3亿多人。在基层选举中,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多万人。
基层选举工作完成后,接着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在此基础上,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26名。
这些优秀人物分布在城市和乡村中,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极大地促进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他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规模巨大的民主选举,在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民主选举不仅大大推动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从而揭开了共和国民主建设新的一页。
从这时起,我国结束了一切国家权力由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行的过渡状态,国家权力开始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